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蔡甸企业债务追讨方略

当前,企业间的债务纠纷显得日益突出,一些企业被应收款所困,资金不能及时回笼,影响了企业正常的营运,甚至危及到企业的生存。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。依靠法律保护自身权益,是企业追款讨债应该重视的问题。下面介绍几种追款讨债的方略,以供企业借鉴。
  一、选择管辖法院  北京讨账公司  我国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4条规定: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。第25条规定: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、合同履行地、合同签订地、原告住所地、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,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。通常的经济合同,双方当事人都不规定发生经济诉讼时法院的管辖属地,一旦发生经济诉讼行为,必须按第24条之规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。这样如果当事双方不在一处,甚至有的相隔遥远,就会增加人力、财力、时间上的负担,特别是少数地方存在地方保护现象,造成官司的被动。为此,当事人可以引用第25条之规定,一是事前防范。在签订合同时,为防止日后发生争议纠纷,争取并注明对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辖案件;二是事后补救。即发生合同纠纷后的协商调解中,可签订补充协议,双方约定法院管辖地,以防在协议执行不了时,能向有利于自己的法院提出诉讼。
  二、申请财产保全
 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92条规定: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,使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,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,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。第93条规定: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,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,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。这就是说,当事人可根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,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,防止或减轻经济损失。在当前资金紧张、组织生产要素困难的情况下,确实有不少债务人货款不按合同及时结清,拖债、搪债现象相当普遍,有的即使公证机关作出裁决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,也往往难以执行;有的债务人实质上是在进行经济诈骗活动。遇到这些情况,债权人可根据上述规定,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诉讼的同时递交一份财产保全申请,并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产情况,以便于人民法院采取查封、扣押、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。如遇债务人经济诈骗,债权人可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,以防债务人转移财产,造成债权人经济损失。
  三、申请支付令
 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89条规定: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、有价证券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:(一)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的;(二)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。第191条规定: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,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,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,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。为了使申请支付令能起到应有的效果,债权人在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之前,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:一是理顺债权债务关系,提出书面债权债务文书;二是没有债据的,要向债务人出具表明拖欠金钱或有价证券数额的书面凭证;三是核实清楚债务人名称、所在地等基本情况,以便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。
  四、申请破产还债
 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99条规定: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,无力清偿到期债务,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。第204条规定: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,按照下列顺序清偿:(一)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;(二)破产企业所欠税款;(三)破产还债,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,按照比例分配。申请破产还债是债务人资不抵债,无法清偿债务情况下,债权人采取的万不得已的行动。因为按照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,从一些地方的实施情况看,债权人难以保障全部的权益,没有得到偿还的债务也不再偿还。为此,经常出现企业法人和债权人在宣告破产清偿程序开始后,往往就债务清偿的期限和办法进行协商,达成和解协议的,经人民法院认可后,而中止破产还债程序。
  五、申请法院执行
 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16条规定: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,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。一方拒绝履行的,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。第221条规定: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、信用合作社和其它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,有权冻结、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。第222条规定: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人民法院有权扣留、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。第223条规定: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人民法院有权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、拍卖、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。为了使申请法院执行能及时得到批准和顺利执行,债权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和手段,搜集债务人的有关存款、收入、财产的证据,为法院提出并实施执行措施提供可靠的依据。
  六、办理公证债权文书
 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18条规定:对公证机关依法赋子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,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,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,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。在一般的经济活动中,合同双方一般都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。这种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,为此,债权人在协商还债的过程中,应先争取办理文书公证,并在公征的文书中明确所欠债务金额、偿还债务时限,抵押担保的财物或担保人、计息办法等事项。这样,债务偿还期限到后,对方当事人如不履行义务,可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,不必再经过诉讼程序。

蔡甸区位于武汉市西郊,地处汉江与长江汇流的三角地带,江汉平原东缘,地跨东经113°41′-114°13′,北纬30°15′-30°41′之间。北傍汉江与东西湖区唇齿相依,南临通顺河与汉南区山水相连,东濒长江与江夏区隔水相望,西与汉川市交错接壤,东北邻汉阳区,西南邻仙桃市。境内地势由中部向南北逐减降低,中部均为丘陵岗地,坡度较缓,最高处九真山海拔263.4米,为全区群山之首。北部为平坦平原区,地面高程多位于20-24米之间,土层深厚,土质肥沃。南部为洼地平原区,属于汉水与长江两个河漫滩之间的湖洼低地,高程在19-22米之间。北有汉水逶迤西来,南有长江浩瀚东去,东荆河自西向东横切全境,构成三面环水之势,全境地貌是垄岗为主体的丘陵性湖沼平原。气候属北、中亚热带过渡性季风气候,具有热丰、水富、光足的气候特征。年平均无霜期为253天,年平均降水量在1100-1450毫米左右,且雨量分布的地域差异不明显,但年际差异较大,最高降水量可达1865.8毫米。日照充足,年均日照时数可达2111.8小时,光能辐射每平方厘米112.4千卡,均集中于春、夏、秋三季,具有明显的温光同季的特点。南北温差不明显,平均气温为16.5℃。春季月平均为16℃,夏季27.6℃,秋季17.5℃,冬季4.8℃,一年中最冷月与最热月多出现在1月和7月,极端最高温达39.6℃(1978年8月3日),最低温为-14.1℃(1977年1月30日)。总人口444413人,其中农业人口331216人,非农业人口113197人;男性225406人,女性219007人。农村劳动力146896人,其中男劳力75011人,女劳力71885人。人口密度为421.7人/平方公里。老年人口56369人,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2.25%。城市常住人口118423人,流动人口4765人。全年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14857人。现辖蔡甸、张湾、侏儒、永安、大集、奓山、军山、沌口8个街道办事处,索河、玉贤2个镇和消泗乡、桐湖办事处及洪北农业示范区管委会。有村民委员会333个,村民小组2220个。